永春县财政局关于2021-2022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的报告
省财政厅:
根据省、市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采购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永春县财政局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福建省2021-2022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闽财购监〔2022〕30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永春县2021-2022年度全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采用自我考评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依法抽取福建桃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代理的永春区域政府采购项目永春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永春轻工新城智慧产业园基础设施工程-轻工大道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包[350525]TC[GK]2021006)、永春县融媒体中心永春融媒体演播报告厅(人民会堂)舞台设备更新改造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包[350525]TC[GK]2021007)2个项目进行监督评价。现将我局有关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1.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问题表现形式为代理机构未宣布评标纪律,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部分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代理机构整改。
2.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问题表现形式为需求描述不够完整。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责令代理机构整改。
3.技术评分未细化量化,采用扣分模式,总扣分大于采购文件设置的总分。问题表现形式为评分标准不具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代理机构整改。
二、整改措施
2023年2月20日,我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福建桃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检查出的问题在3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并按照《泉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泉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泉财采〔2022〕125号)的要求,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建立初审、复审、终审等多岗位分离的审核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附件:永春县财政局关于2021-2022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整改通知书(采购监管通知〔2023〕3号)
永春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0日
抄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