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卫生中心中心市区生活垃圾外运转运作业服务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环境卫生中心
乙方: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QZWB[GK]2022004的泉州市环境卫生中心中心市区生活垃圾外运转运作业服务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7029999 其他道路运输服务 | 其他道路运输服务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18(月)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31913856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玖拾壹万叁仟捌佰伍拾陆元整(¥3191385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进场提供服务后 18 个月。;
4.2交付地点:采购人两座大型垃圾转运站内。;
4.3交付条件: 双方签订合同后,按采购人要求在 30 个日历日内进场提供相关服务。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项目的总体要求、服务作业内容、人员及设备配置要求、考核标准、安全生产工作、应急处置要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等均按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约定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月考核,完成服务后,由甲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考核。。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按月结算。中标人按约定完成服务并经采购人考核后,在正式收到中标人提交的请款材料 30 个工作日内,根据考核情况及考核等级,按实际发生量向成中标人支付上个月的合同款。(本表所列支付比例仅为适应福建省政府采购平台而设定, 非实际支付比例)。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319138.56元)。 说明:1.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应向甲方缴纳合同金额1%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服务期满后不存在服务及质量问题时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2.提交方式为:电汇、银行转账或其它法定形式。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服务期满。合同服务期为18个月,从乙方进场服务起算,若服务期内服务费提前达到合同金额,服务期提前结束。。
10、违约责任
10.1部分转运路线可能存在高峰期交通管制、道路维修及其它特殊情况等问题,乙方因此需临时变更转运路线的(含高速),需提前向甲方备案,变更转运路线所增加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调增。 10.2北峰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至南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道路线)存在道路交通管制情况,乙方因此需临时变更转运路线的(含高速),需提前向甲方备案,变更转运路线所增加的高速过路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调增。 10.3本项目乙方应在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5 个日历日内与甲方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 5 个日历日内进场提供服务,如逾期进场服务的,每超过一天处以 10000 元的罚款,该罚款直接从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须予以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临时应急转运费用),如合同签订后 30 个日历日内仍无法进场提供服务的,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10.4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或确定中标单位后,若因泉州市中心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环卫体制有调整或“环卫+”一体化推进等变化,甲方有权无条件随时提前终止合同或不予签订本项目合同,终止合同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5两座大型站运行服务作业所需配备的所有人员(含驾驶员),需于合同签订后 5 个日历日内全部到位、完成岗前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并进场提供相关服务。若无法及时到位,按每延迟 1(人.天)扣罚3000 元处理,费用从本项目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合同签订后 20 个日历日内,项目所有人员未全部到位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项目投入的人员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0.6垃圾转运驾驶员应根据实际垃圾转运量进行配置;本项目所需驾驶员需于合同签订后 5 个日历日内全部到位,同时完成岗前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并进场提供相关服务。若无法及时到位,按每延迟 1(人.天)扣罚 3000元处理,费用从垃圾转运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合同签订后 20 个日历日内,项目所有人员未全部到位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项目投入的人员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0.7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 5日历日内完成甲方所移交车辆、设备全面检修、检测、报备、维修等工作,每延迟 1日历日扣罚 10000元,费用从转运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签订后 30个日历日内未按要求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8乙方收到甲方启动应急转运通知后,若乙方未按规定要求及期限启动应急方案的,每延迟 1 日历日扣罚 30000 元。该罚款直接从当月转运费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9运输车辆行驶过程因车容车貌、安全行驶等被投诉的,每次扣罚 5000 元,直接从单月合同款中扣除。 10.10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后 60个日历日内,按乙方投标文件承诺要求配足所承诺提供的车辆及垃圾容器到采购人转运站内,并将相关车辆档案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以上车辆及容器可以为自有或租赁,须提供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正面照片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自有车辆证件的所有人名称必须与投标人一致,租赁车辆需另附租赁合同。以上相关时限每延迟1天/辆扣罚 5000 元,费用从转运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签订后 80个日历日内任未按要求配置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11乙方未按规定履行垃圾量核对工作,由此造成服务款项结算延迟及其它相关责任的均应自行承担,若对甲方的工作造成不便,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每次处罚 1000 元,该款项直接从当月的服务费中扣除。 10.12乙方需无条件执行甲方下达的转运计划,如无特殊原因,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垃圾转运计划。若每月各条转运路线的转运总量与月计划转运量正负偏差大于10%,罚款10000元(罚款按各条路线单独计算,可累加)。以上罚款直接从当月转运费用扣除。 10.13其他未列明事项,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在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签订合同后提供5辆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车辆可为自有或租赁)作为该项目的设备保障用,且提供的5辆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应与两座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设备能配套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安全规范要求(额定总质量≥31t 且主要装置为钢丝牵引机构),车辆配置到位期限为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 14.2本项目生活垃圾实际转运量按甲方下达的转运计划为准,转运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转运量进行结算,不设保底。 14.3因特殊情况,启动应急方案转运路线的按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报价及结算要求的内容执行,如出现方案规定以外路线的,依据《价格认证》确定的加权平均服务单价 34 .05元/t×本项目中标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38919384 元)进行结算(主要转运路线及应急方案路线中(点对点路线)出现个别路段调整(含高速)的情况除外)。 14.4依据福建省环境保护设 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中心市区生活垃圾外运转运作业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本项目至少需要垃圾转运车 31辆,甲方向乙方提供垃圾转运车辆 31 部,但中标人只有车辆使用权没有车辆处置权,车辆权属归采购人所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将逐年分批次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进行报废,乙方须予以配合。 14.5依据《技术方案》本项目至少配置垃圾压缩桶73个,甲方向乙方提供垃圾转容器72个,但乙方只有容器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容器权属归甲方所有,本项目另外所需的垃圾压缩容器由乙方自行提供,所配置的容器须与甲方两座大型站现有的站房设施、压缩设备能配套使用。 14.6如因焚烧厂无法接收垃圾、大型站因设施设备需暂停站维护等原因造成垃圾转运工作受阻,可以启用应急转运方案,应急转运方案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具体规定。 14.7本项目折扣率为82%,该项目共分三个部分,一是生活垃圾外运转运作业,各主要转运路线及应急方案路线的结算单价如下:①城东大型转运站→石狮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道路线):27.183元/t②城东大型转运站→ 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道路线):29.9136元/t③北峰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至 安溪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道路线):40.631元/t:④北峰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至南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国道路线):23.5176元/t⑤其他各条路线单价=其他各条路线招标控制单价×82%。 14.8两座大型站每月运行费用=两座大型站运行费控制单价16.04元/t×82%×实际外运量。 14.9大件垃圾处理车间每月运行费用:①由中标人收集处理的大件垃圾:大件垃圾处理站运行服务控制单价 651.15 元/t×82%×实际处理量(以北峰站地磅数据为准);②其它单位转运进站的大件垃圾只计算处理费,不计算收运运行费用,具体如下:大件垃圾处理站运行服务控制单价242.96元/t×82%×实际处理量(处理量以北峰站地磅数据为准)。 14.10甲方根据上级要求、各垃圾焚烧厂的垃圾接收能力及大型垃圾转运站运行情况对垃圾转运路线作出适时的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转运计划安排,不得随意变更转运去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减少转运量。 14.11本项目所有人员(含驾驶员),需于合同签订后 5 个日历日内全部到位完成岗前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并进场提供相关服务。(大件垃圾处理车间运行所需人员及培训相关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4.12根据《技术方案》,乙方实际配置到位人员北峰转运站不得少于每班定员 21 人,城东转运站不得少于每班定员 19 人,同时须保证在创城创卫等迎检时期,或其他应急时期,甲方认为有需要增配人员时,乙方须无条件按要求增配人员。 14.13合同期满后,乙方需将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车辆、设备等无偿归还给甲方。归还条件:车辆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车辆上装部分设备齐全有效,车箱装、卸及垃圾倾倒操作顺畅;转运容器无变形破损、漆面整洁无破损,装载垃圾作业正常,密封圈完好无滴洒漏问题;站内各类设备运行正常、达到使用要求;站内各类设施恢复原状。 14.14项目前期费用由乙方向编制单位支付编制费用,具体如下:①《泉州市中心市区生活垃圾外运转运作业技术方案》,编制单位: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费用:8.8 万元;②《泉州市中心市区生活垃圾外运转运服务单位价格认证》,编制单位: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费用 6.5 万元。 14.15本项目外运至各焚烧厂的垃圾转运量按月结算,以甲方、焚烧厂按泉州市城管局与各焚烧厂签订的《泉州中心市区生活垃圾委托处理协议》核对后的数据为准,甲方按确定的垃圾外运量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乙方须指定专人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一个月的垃圾焚烧厂地磅单及相关凭证的收集整理,并完成垃圾量汇总表的填报,同时报送甲方核对。 14.16根据招标文件及甲乙双方协商,城东站保洁工作由招标编号为[350500]JP[CS]2022002的泉州市环境卫生中心保洁服务采购项目确定的中标单位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承担至2023年8月31日,该部分费用292800元从合同内的相关服务费用扣除(每月扣除金额36600元),合同剩余可用金额为31621056元。 14.17本合同未列明事项,均按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约定执行。 14.18本合同第4.3的交付条件变更为:双方签订合同后,按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提供进场服务,交付条件以此条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四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泉州市环境卫生中心 | 乙方: | 石狮市绿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499号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八七路2169号力鹏国际中心A栋5楼502 |
单位负责人: | 许景源 | 单位负责人: | 朱世建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5-22585406 |
联系方法: | 0595-88611225 |
开户银行: | 工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灵秀支行 |
账号: | 1408010409022005647 | 账号: | 158620100100035282 |
签订地点: 泉州市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