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安海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安海湾“美丽海湾”建设规划》编制服务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乙方: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ZYTZ[CS]2022001的泉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安海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安海湾“美丽海湾”建设规划》编制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按磋商文件要求 | 按磋商文件要求 | 1(项) | 按磋商文件要求 | 10995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玖万玖仟伍佰元整(¥1099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2年底完成《安海湾“美丽海湾”建设规划》《安海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文档编制;专家评审会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修改工作提交报批稿;若专家评审会后需要采购人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若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的,完成报告修改工作提交报批稿时间相应顺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交通科研楼C栋155;
4.3交付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①根据相关资料、数据,包括安海湾及周边地区地理信息资料、历史围填海等现状数据、流域海域水质和生态监测数据、入河入海排污口调查信息、农村污水、工业企业、港口码头、市政管网、农业面源、畜禽及水产养殖、黑臭水体调查信息、海岸带无人机航拍信息调查数据等,对未开展工作或资料不全的区域进行现场调研,包括排水口排查、企业排污溯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效调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效果核查、养殖废水排查、农业种植情况调查、黑臭水体调查、其他环境问题调查等;②根据相关资料、数据,提出本项目检测需求,协助本项目检测单位制定检测方案;统计分析各类型排口(含溪流、沟渠)的污染贡献量,估算安海湾主要入海污染物通量;③基于相关资料、检测数据、调查结果编制《安海湾“美丽海湾”建设规划》《安海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相关专题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作。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30% |
2 | 40 | 提交各报告送审稿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40% |
3 | 30 | 各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3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至报告编制完成并结清款项。
10、违约责任
1.本合同服务期内若乙方不满足本合同的有关要求,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负责返工并采取补救措施。 2.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并由双方根据已完成工程量协商项目付款事宜;若非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支付款项不予退还: (1)发生不可抗力; (2)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更; (3)其他外部原因引起项目长时间暂停或取消。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及时乙方提交相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方案编制。 (2)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编制费。 (3)甲方应为赴现场从事现场勘察、收集基础资料、汇报方案等处理有关成果编制问题的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协调工作。 (4)甲方负责组织方案论证、评审、技术审查和论证、评审意见的汇总,并及时将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反馈乙方。 (5)若本项目报告因非乙方原因而未能通过评审,甲方须按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合同款,乙方提交送审稿则视为已完成全部工作内容。 14.2乙方责任: (1)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基础资料收集工作。 (2)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报告编制要求,进行报告编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报告,并对此报告通过发改部门批文负责。 (3)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4)乙方配合甲方做好报告编制各阶段的汇报工作。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泉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 乙方: |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
住所: | 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C栋155室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飞北路456号核应急指挥中心5至7层 |
单位负责人: | 廖振元 | 单位负责人: | 陈志扬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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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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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506008233 |
联系方法: | 1368500456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01002406050006603 |
签订地点: 泉州市
签订日期: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