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晋江校区通勤车辆租赁及日常客运包车服务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晋江市福大科教园区发展中心
乙方:泉州市金龙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JJZC[CS]2022011的福州大学晋江校区通勤车辆租赁及日常客运包车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403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1(项)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1125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12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限:12个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福州大学晋江科教园;
4.3交付条件: 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执行。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总体要求 本项目为福州大学晋江校区通勤车辆租赁及日常客运包车服务,按实际使用车型规格、用车天数、行驶里程结算。 5.1.1 服务路线 (1)通勤车起讫站点:福州大学怡山校区-福州大学旗山校区东门-福州大学晋江校区(往返)。 (2)日常派车路线详见附件1及附件2。 5.1.2 车辆要求 (1)乙方须提供至少10辆的19座以上各型旅游巴士以满足甲方的需求。 (2)运输服务的大巴车辆安装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3)运输服务的车辆有维护档案。 (4)乙方为本项目提供日常运营服务的车辆中至少有2部为3年内购买车辆、且车况良好,设备齐全性能正常。 (5)服务期内按时参加车检和保养,并承担因延迟参加年检和保养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1.3 服务要求 (1)乙方给我校派出的驾驶员须持有与驾驶车辆相符的驾照,并配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以及从事安全旅游驾驶5年及以上且在55周岁以下的男性驾驶员。 (2)乙方驾驶员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运行计划提供服务,服从甲方制定的运行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安排。未经甲方同意,驾驶员不得搭乘他人(非甲方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驾驶员,乙方不得拒绝。 (3)甲方的临时用车需求提前1天下达订车通知,乙方收到订车后需在4个小时内确认派单。 (4)乙方在派出车辆前,需与甲方明确上车地点、时间和联系方式。并将车号、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甲方。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接送时间、线路、站点做好接送工作,要求驾驶员必须至少提早10分钟前到达接送地点,确保发车准点率100%。如甲方需要,临时改变接送时间、线路、站点,乙方应予以配合。 (6)乙方应保证根据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规定,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运输服务。 (7)乙方必须配备专业的驾驶员,以保证安全、快捷、按时将人员安全送到指 定地点,并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人员清点工作。若因乙方原因发生事故延误以及时间延误等情况应按损失照价赔偿,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除外。 (8)乙方应保证甲方对车辆使用需求的调配,根据甲方通知,及时安排车辆供甲方使用。 (9)乙方应承诺在服务期限内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10)乙方必须自行负责日常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11)遇到特殊情况,乙方应满足甲方临时改变的时间及增加用车次数的要求。 5.1.4 甲方需租赁车型规格 (1)通勤车要求:39座商务半躺型大巴,车长达到11.3米以上,座椅前后距离1.1米以上,带卫生间,工作日每天往返福州大学旗山校区与晋江校区。 (2)日常客运包车:大巴车、小车规格及价格详见附件1及附件2。 (3)临时租车结算价格标准按距离测算,距离测算以权威机构出具的地图测量(如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 验收期次说明:按照采购文件及相关部门规定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租赁费用以一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周期结束时成交人根据该周期用车信息开具车辆租赁费用明细表,经采购人验收确认后,成交人依据双方确认的租赁费用明细表开具有效的发票。采购人在收到有效的租赁费用明细表及发票后支付该月100%的费用。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成交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交纳成交总金额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 2、该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成交人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并办理完移交给采购人的手续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9、合同有效期
1年。从 2022年9月8日起至 2023年9月7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车辆、司机未能达到服务要求,被乘车人员投诉2次并经核实后,甲方有权要求予以替换相应车辆及驾驶员。 10.2.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按时签订或在签定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在签定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若因驾驶员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故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乙方为甲方购买了意外保险,则按意外保险相关条例进行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及法律责任,但甲方可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10.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若发生人员受伤事故,乙方不主动积极或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理赔,甲方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法律诉讼全部赔偿责任。 10.7.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8.救助义务:如果乙方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搭乘人员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0.9.由于乙方或驾驶员的原因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按相应条款约定扣减相应费用: (1)延误准点的接送时间,甲方有权扣除本车次租赁费用30%的违约金; (2)车辆在接送途中发生故障,造成甲方人员滞留30分钟以上延误的,扣本车次租赁费用50%的违约金;滞留60分钟以上的由乙方承担本车次甲方的租赁费用。 (3)乙方所派驾驶员不按照甲方运行计划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扣除本车次租赁费用30%的违约金; (4)乙方车辆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的,每超过30分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元;如由于车辆故障或违章被扣等原因无法发车的,乙方应及时安排相同车况的备用车代替,并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该趟次车辆租金进行赔付,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车辆不能准时达到的除外; (5)因驾驶员违章驾驶或客车技术状况、装备的问题,造成甲方人员人身伤害及行包毁损、丢失的; (6)乙方所提供服务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 (7)乙方提供的驾驶员如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应立即更换,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0.10.服务期间,在甲方提前一天预约且用车数量未超出应标车型数量要求的情况下,乙方无法提供应标车辆供甲方使用的,出现第一次罚款1000元,出现第二次罚款2000元,出现第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11.合同期内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当甲方用车需求超出各车型应标车辆数量要求的情况下,临时调配车辆不属转包,但调配车辆需严格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车辆要求),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出现第一次罚款1000元,出现第二次罚款2000元,出现第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12.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若乙方在收到通知书后未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逾期偿付的每延迟一日加付5%的滞纳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若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五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晋江市福大科教园区发展中心 | 乙方: | 泉州市金龙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
住所: | 晋江市金井镇福州大学科教园区内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华大办事处泉州汽车东站内 |
单位负责人: | 李明 | 单位负责人: | 李齐跃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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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599978209 |
联系方法: | 13328885881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晋江罗祥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泉州分行 |
账号: | 1408025109022307486 | 账号: | 415658364135 |
签订地点: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福州大学晋江科教园
签订日期:2022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