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卫生中心车辆维修服务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环境卫生中心
乙方:丰泽区康速汽车服务中心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QZSCGZX[GK]2022011-1的泉州市环境卫生中心车辆维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5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1(项)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2175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柒万伍仟元整(¥217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进场提供服务。;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机修厂内。;
4.3交付条件: 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将所提供的资质及人员相关材料提交采购人核对,经采购人确认后,中标人按合同要求的时间、服务内容安排人员到采购人指 定地点提供相关服务。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维修、特种专业技术车辆轮胎外修服务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点的第(九)点外修考核的考核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支付款项。配件费用、业务用车(工具车)维修费用根据验收单验收结果进行支付。。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1、维修费用按实际完成的维修量按月结算,乙方根据采购人相关制度将报销材料提交采购人审核确认后,采购人正式收到中标人提交的报销材料后,根据该项目的考核等级及审核确认后的金额在30日内将服务款项支付给乙方。 2、乙方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非本乙方开具的发票无效)。 3乙方人、收款单位、购货票证开票单位三者应一致;乙方收款账号应为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本表所列支付比例,仅为适应我省电子招标文件格式而设定)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由原告所在地有权管辖的法院诉讼裁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项目以乙方实际维修数量,按实结算。实际结算单价确定:以维修项目清单中确定各品目单价作为基准价,以及乙方中标时确定的投标折扣率(75%),作为实际结算单价依据。计算公式如下:实际结算单价=基准价*投标折扣率。 14.2本项目中标金额(合同金额)为非实际采购价格,仅作为本项目招标过程中的价格评审依据及折扣依据,本项目的实际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合同金额217500元。 14.3在合同履约期内,无论何种车型、何种维修项目、何种品 牌零配件,均按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折扣率执行,乙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14.4甲方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维修服务或配件采购,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提供维修服务或向甲方提供维修配件, 所提供配件须提供三包服务。 14.5招标文件已有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服务内容、考核标准等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泉州市环境卫生中心 | 乙方: | 丰泽区康速汽车服务中心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499号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招丰社区普贤路1503号 |
单位负责人: | 许景源 | 单位负责人: | 邱丽琼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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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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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522585406 |
联系方法: | 13328530676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秀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北峰支行 |
账号: | 1408010409022005647 | 账号: | 13510401040006689 |
签订地点: 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499号
签订日期:2022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