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2022年考古调查勘探劳务外包服务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乙方:长沙市楚汉文物考古钻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JP[GK]2022001的泉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2022年考古调查勘探劳务外包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有。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泉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拟对2022年考古调查勘探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的工作进行采购招标。本次采购项目的面积普通勘探约480000平方米,重点勘探约24000平方米。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田野考古操作规程》等规范的调查和勘探技术要求执行。2.1中标人须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及安排,接受采购人监督管理,承担考古勘探人工等技术服务工作。 2.2考古工作实施考古负责人制。中标人须根据采购人(考古项目领队)的项目要求,自主安排符合条件和数量的劳务人员。中标人服务人员的安全、食宿等日常和后勤工作由各中标中标人自行安排,采购人不负责组织。中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用于考古勘探材料、器材、设备等工具。 2.3中标人须安排专业考古负责人负责现场人员工作协调,对违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规程、不服从管理、怠工、私自脱岗的人员,采购人有权随时提出更换。 2.4中标人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文物局颁发的相关规程,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软硬件设备,配合采购人(考古项目领队)的项目要求,做好文字、绘图、照片、影像及资料信息化等相关资料收集工作,以确保如期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资料整理任务。 2.5中标人必须接受服从采购人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及意见,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如遇重要的遗迹、遗物等特殊情况以及考古调查勘探工作需调整的,须及时向采购人(考古项目领队)进行书面材料的汇报。 2.6中标人在考古调查勘探过程中,如有重大发现,须及时上报给采购人(考古项目领队)确认,并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2.7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中标人应做好调查勘探报告的编写工作,同时,将电子文稿、数码照片、影像资料等全部交予采购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公开发表与本次考古项目有关的考古资料和研究成果。本次考古调查勘探项目最终成果发表时,参与单位拥有署名权。 | 1(1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田野考古操作规程》等规范的调查和勘探技术要求执行。验收合格 | 67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佰柒拾万元整(¥670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根据采购人要求。;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田野考古操作规程》、《福建省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中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2)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及防护设施,并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5.2、服务要求 (1)中标人须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及安排,接受采购人监督管理,承担考古勘探人工等技术服务工作。 (2)考古工作实施考古负责人制。中标人须根据采购人(考古项目领队)的项目要求,自主安排符合条件和数量的劳务人员。中标人服务人员的安全、食宿等日常和后勤工作由各中标中标人自行安排,采购人不负责组织。中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用于考古勘探材料、器材、设备等工具。 (3)中标人须安排专业考古负责人负责现场人员工作协调,对违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规程、不服从管理、怠工、私自脱岗的人员,采购人有权随时提出更换。 (4)中标人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文物局颁发的相关规程,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软硬件设备,配合采购人(考古项目领队)的项目要求,做好文字、绘图、照片、影像及资料信息化等相关资料收集工作,以确保如期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资料整理任务。 (5)中标人必须接受服从采购人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及意见,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如遇重要的遗迹、遗物等特殊情况以及考古调查勘探工作需调整的,须及时向采购人(考古项目领队)进行书面材料的汇报。 (6)中标人在考古调查勘探过程中,如有重大发现,须及时上报给采购人(考古项目领队)确认,并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7)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中标人应做好调查勘探报告的编写工作,同时,将电子文稿、数码照片、影像资料等全部交予采购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公开发表与本次考古项目有关的考古资料和研究成果。本次考古调查勘探项目最终成果发表时,参与单位拥有署名权。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1 验收期次说明 专家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支付给供应商 |
1 | 40 | 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 | 陕西朔川勘探工程有限公司 |
2 | 40 | 采购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后15日内支付。 | 陕西朔川勘探工程有限公司 |
3 | 20 | 经省级批复通过后15日内支付。 | 陕西朔川勘探工程有限公司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施工期间,因甲方现场协调工作不到位或计划变更等原因造成本次文物调查勘探停工、误工等,超过两天(含两天)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误工费,标准为每人 128 元/天(《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人工费为16元/小时,每天8小时计算)。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误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2、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勘探工作,每逾期一日应按已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10.3、乙方仅对本次考古调查勘探范围的质量负责,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按标准要求立即进行整改、补充完善,其返工费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 10.4、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考古调查勘探报告》不能通过省文物局审查的,乙方必须进行修改,直至通过审查取得批复,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进行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捌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泉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唐宏杰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5-22868756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鲤城支行 |
账号: | 152670100100001648 |
乙方: | 长沙市楚汉文物考古钻探有限公司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宋晓东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731-85051236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 |
账号: | 1901 0240 0920 0017 232 |
乙方: | 陕西朔川勘探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王德豪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8629668920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影路中段支行 |
账号: | 61050176004200000437 |
签订地点: 福建省泉州市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26日